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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未签 保证金应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8:12

  “人不信不立”,舒城县男子滕某因自身原因未能与邓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却将邓某先前交付给他的50000元保证金收入囊中拒不返还,该不当得利纠纷日前在舒城县法院审结,判决滕某立即返还邓某保证金50000元。

  滕某从事建筑行业,2012年1月其承诺将某工程中外墙油漆部分承包给邓某,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50000元,2012年1月17日,原告将工程保证金 50000元存交到被告个人账户中,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并约定在3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要求签订合同承包工程,被告迟迟未予办理。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也未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滕某收取邓某工程保证金50000元,并出具收条,是为了将该工程承包给邓某,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邓某也未能承包该工程,滕某获得的5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返还受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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