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00:46

  1.工程变更概述

  1.1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变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价格,但不适用,则应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变更与对该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5.4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5.5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5.5.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5.5.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5.5.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5.5.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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