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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4:20
笔者依据审判实践,结合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民事业务理论,总结归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概念,两者不是同一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但法律上也没有对其性质、地位作出规定,因而,有土地受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难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所以在日常实践中,对于土地受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在诉讼中是普遍存在的,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律上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就目前审理的现状来看,对土地受益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列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二、审理难度大。表现为:一是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较长,发包方及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较低,合同文本因保管不善,形成纠纷后,合同权利义务难以明确;二是证人出庭率低,或证人的出庭证言有明显的倾向性;三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流转,在达成协议时,口头形式多,书面形式少,一旦形成纠纷,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事实;四是因土地纠纷形成的时间长,许多证据因时间的流逝难以查证。
三、案件判决率高。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加上案件又交织着其他社会因素,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多以判决形式结案,一定程度上也埋下了不稳定隐患。
四、上访苗头多。承包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在经过终审,甚至再审后,当事人仍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形成越级上访、缠诉现象。如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结合自己多年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审理好此类案件拟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调解,注重协调,达到使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2、对必须判决的案件,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应详细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论述清楚支持与否的法律、政策依据,将抽象的法律、政策与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立情绪,促使涉诉双方自觉接受判决,或使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
3、在做好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审理的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找出一定时期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分析成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以稳定完善承包关系,保护各方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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