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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2:55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 欺诈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欺诈,是指土地发包人或土地承包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土地的发包人故意隐瞒土地承包方案没有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讨论通过的情况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情况都是欺诈行为。欺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情况,并且明知这种虚假情况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故意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为自己获得的利益,也包括为他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利益。

2、有欺诈对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已经将欺诈的故意意思付诸于实施。如,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在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时,承包方有意欺诈发包方,并已经将自己虚假的资信情况和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提供给了发包方。这种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

(1)积极的行为,主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2)消极的行为,有义务提供情况,而消极的不提供。

3、受欺诈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则要件是说明欺诈行为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如以上我们列举的承包方故意告知发包方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发包方就是被承包方的虚假情况所蒙骗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这一要件有三种情况要注意:

(1)不管受欺诈方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行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构成了欺诈。

(2)欺诈方提供的情况应当与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与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认定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对方没有陷于错误或所发生的错误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就不能构成欺诈。

(二)胁迫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有的地方的村霸或农村的地方黑势力,为了土地承包用威胁村干部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胁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心理恐惧,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人对受胁迫人采取了强制的措施。

3、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威胁受胁迫人要杀死地的亲人或烧毁他的房子等等。

4、受胁迫人违背自己的意思与胁迫人签订了合同。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了谋取私利,而共同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如,发包方与承包方故意压低承包费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将质量好的土地承包给承包方。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有恶意串通的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非法目的。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共同的非法利益。

三、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到达规避法律实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合法的承包土地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获利目的。如,李某发现某村某荒山上有铝矿,但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此开采矿石。李某为了到达在此山开采铝矿的目的,与某村签订了承包某荒山种植树木绿化荒山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 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二)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三)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了以合同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公共道德等。如,土地承包人签订承包鱼塘利用鱼塘进行钓鱼赌博。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明确。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三)这种公共道德或者公序良俗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五、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这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任意性的或是指导性的。

(三)这种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四)这种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五)土地承包合同违反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或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般不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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