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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07:21
工程合
翰技院(以下甲方)今械系技能定修工程交由秉有限公司(以下乙方)承做,方同意立本合如下:
第 一 :工程名:翰技院械系技能定修工程。
第 二 :工程地:台北淡水淡金路4段499。
第 三 :工程:工程、等相
工程合
翰技院(以下甲方)今械系技能定修工程交由秉有限公司(以下乙方)承做,方同意立本合如下:
第 一 :工程名:翰技院械系技能定修工程。
第 二 :工程地:台北淡水淡金路4段499。
第 三 :工程:工程、等相。
第 四 :工程合:新台拾伍玖仟元整(含)。
第 五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完工期限民93年12月1日。
(二)因故延期:
(1)如因工程更致增加工作超本合所工作量,乙方于原因生之日起二日以面提出所需增加之工期,由甲乙方根合第廿及第廿一定另。
(2)如因不可抗力或可甲方之事由致影工期者,乙方于原因生之日起三日,提出工程延期申(附展延工期明表),其天甲方同意。
第 六 :付款法
(一)本工程付款,且承包制,完工收不另施工目理算作。
(二)本工程于正式完工收,乙方妥工程保固保手后,甲方于四十五工作天支付全工程款。
(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停或付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止:
(1)有缺陷之工作,甲方通知改善而延或拒不配合者。
(2)工程度定度落后百分之十以上,或有不能如期完工之虞者。
(3)甲方或利害人乙方就本工程生而尚未解者。
(四)乙方支工程款所用之印本合所附之款印相符。
(五)本工程以承包,不受物指之影。
(六)工程估或收工程款,如逢年度算理保留算或新年度算尚未下,因而延款未超二月,乙方不得。
(七)如因更,增加工作量或工程目,俟甲方完更手后,始得估。
第 七 :施工
(一)乙方于正式工前,定施工,包括:
(1)工地表:包括重要工作人姓名、、保卡影印本及。
(2)工程行:明各工程行,及如何配合。
(3):明施工地、舍之配置,人具及入工地始工作日期。
(4)工程度:明各位及整工程工及完工日期,及其施工序,完成性工作之出工及日期。
(5)具源:列表明派工地之具名、使用情形、工作及工料日期。
(6):明施工期材料、送、、、之。
(7)安全:明完成本工程所用的安全措施及工地安全生人。
(8)品控制:明完成本工程所之品管措施。
(9)若有可低造、短工期或作而不及安全能和品之建代替方案,亦可提出。
(二)本工程施工期,乙方每日填工作表,送甲方存查(工作表之格式甲方同意)。
第 八 :工程
(一)乙方本合文件勘察工地,依照本校核定之工程理。如因乙方之故意或失,未工地情而受有害,概由乙方自行,甲方因此所受之失。如有定未明而在技上或上必要之工作,乙方依照甲方指示理不得另加收酬。施工期如乙方遭遇之法配合或有人因素以致不符,即以面通知甲方共同商解,其所需之用及工期如有,按更之相定理。
(二)本合文件:文件容如有抵,以最新之修正文件,文件突以,另大比例于小比例。
(三)乙方在各工作始前,先工程之施工(含水、、通、控管路配置)及品送交甲方。如因施工送之序或限不或查不合格致工程度延者,乙方不得藉要求展延工期。另涉及整配色考之材料亦同一提出,以利查。
第 九 :工地管理
(一)乙方自或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工地工程之人常工地,工人之管理、施工及等。乙方于施工人民法上之用人任。乙方所派管理人工地,代理人姓名以面通知甲方。倘甲方乙方所派之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不任,得通知乙方更之。
(二)乙方于甲方所提供之工地材料具,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 十 :具材料
(一)本工程所需一切具材料,除合另有定外,概由乙方自。
(二)凡成本工程部份之具材料由乙方提供者,除本合另有定或甲方同意之外,均以合格新品。乙方用器材前,均提送相料供甲方查,器材抵工地,通知甲方查核。除本合另有定外,均提出之告,其用由乙方。不合格之器材,由乙方立即工地,因而生之一切失用,均由乙方或。
(三)合格之具材料,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工地。
(四)器材合格,但在施工后有瑕疵者,甲方仍可拒用或要求更之。
(五)乙方堆置器材之所,甲方同意,不得妨工程之行街道之通。
(六)甲方有指定材料牌之,乙方不得。
(七)乙方有委明使用海砂及射筋。
第十一:工地安全生
乙方于工人之食宿安全生等,按照以下定理:
(一)工安全生法及施行。
(二)工安全生施。
(三)造安全生有定。
(四)加公共工程工安全生管理作要(行政院工安全委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安二字第○九二○○六六六五三函)。
第十二:工程保
本工程投保下列各保,投保期限迄至本工程收合格止,惟乙方于本合之任不因等保契之定而少(保副本均交甲方存查)。
(一)造工程合任:本由乙方要保人保,以甲乙方被保人投保。保金必使用于本工程,不得挪用他。如取之保金不足抵工程之害金,其不足之由乙方。惟本保之自部份,由乙方。
(二)造工程第三人意外任:本由乙方以甲乙方工人被保人投保,保。若所取之保金不足抵,由乙方足。惟本保之自部份,由乙方。
(三)乙方工之保:本由乙方及其分包商要保人投保,乙方令其分包人亦依照理。
(四)造具合保:由乙方要保人投保。保的物包括乙方之造具、外器材之海、,自或租用。
(五)其他各保:包括、火、意外、工保等均由乙方自行理。倘乙方怠于理,于生事故,其害任概由乙方。乙方之各保不得嫁至合金。
第十三:更
(一)甲方本工程之得更改或增。
(二)遇法之情或情形相差甚,甲乙方均得求更。
(三)本工程如有需要而更,甲方通知,乙方即照,不得。其增金按增量合所附之算,如有新增目,其另;如增量超原量百分之二十,其超部份之得另之。但修改式或零星之,或者依工程例所之修改,未于及施工明,然明于工程或忘者,乙方仍照做不得推或另索造。
第十四:安全措施
(一)本工程施工期,乙方遵照工安全生法及施工、工安全生施,造安全生施及道路交通、、、置等有,注意工地安全及害之防,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生人常工地,指安全生措施。如因乙方之故意或失而生事故,均由乙方。
(二)本工程施工期,如生急事故,影生命安全,乙方得不甲方之指示而取行,以少生命之失。如甲方有所指示,乙方亦照。
(三)乙方所工禁止在工地所在地及甲方所域博、、酗酒、叫、、奇服、赤膊上身、吐榔、地吐痰、什物、高速行等影全安及秩序事情之生。工人如有疾博染病等事情生,乙方迅速其遣工地、送就。所有工程行中途生事故,概由乙方理。如因而致甲方人或物受有害者,均由乙方。


(四)乙方于施工不得妨交通。其因施工必要停交通,需要有交通及安全等。其于施工期,乙方于工作地日旗或危示牌等。夜及以竹以策安全。于工地附近房人畜公共施以及公私之安全必防,倘若因乙方之故意、失以致生任何意外,概由乙方其害。
(五)如因乙方欠缺或施工不良,害他人生命、身或,致使甲方任,甲方乙方有求。
(六)保工地及甲方所全安全,商在基地四立,管制出入口。
(七)于工程期,重型工程出校需保生交通安全,必要校出段。
第十五:公共施
本工程施工期,乙方注意避免因本工程之施工而及工地附近交通、力、通、水、瓦斯或其他公共事施之安全。如事先得主管之可、或事先予以移者,均由乙方申。但甲方予乙方充份之助。其除本合另有定或已列者外,凡于工地部者,由甲方,工地外部份由乙方。如因乙方之故意或失而生,由乙方修或,一切用。施工期因使用工地附近道路而,乙方于收前,整修竣事,其用由乙方。
第十六:施工施
(一)水、施:工地水由乙方自行。如工程初期需甲方提供,依照使用度,交甲方代收,不得藉故拖延拒付。使用水所需安之管、水等由乙方。乙方件,提供有水,供其它工程承商使用,但用共同。
(二)工房、料房及其他性施,由乙方在工地附近地,征得甲方同意后自行搭建,用由乙方自理。
(三)通施:
(1)本工程工地外之通施,由乙方自行理,用。
(2)如必要,乙方、管理工之通系,其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如欲使用施,自行向有申,准后始得使用。
(四)乙方甲方要求提供管理及造所需之公室、水、空、、公桌椅等必要施。乙方清、生,其用由乙方。
第十七:配合施工
(一)本工程如甲方校、校外其他工程同施工,乙方其他工程承造人互相合作,避免施工突、互相干或作不必要之挖掘修等,以期全之能利完成。各承造人之如有,乙方遵甲方之安排、度,不得,亦不得向甲方要求。
(二)基地原有植栽,除因挖基之必要,甲方指定地由乙方移植外,不得任意破或砍除。
第十八:害理
本工程施工期,如遇不可抗力事故、或因不可于乙方之事由,使本工程受有害,乙方于事故生后立即通知甲方,于三日提出面告,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已影工程行者,乙方得甲方同意展延工期。
第十九:障理
本工程因甲方理收土地、申水、拆建物、移墓、力、、瓦斯、水等障物,或因更,或因甲方供之外材料具延到等原因,影一部或全部工程之行,得按情形,甲方同意,免工作天,或展延工作天。但原因消失,乙方全力,不得因此提出害,或停止算等要求。
第二十:工程延期
本工程施工期如有下列情而影工期,非可于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得于事按申展延工期,甲方同意延期天。
(一)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
(三)因更或工程量增加。
(四)甲方事未妥,或其他可于甲方之事由。
(五)相工程之延后影本工程之度。
(六)其他由乙方申甲方同意之事由。
第二十一:延期工
因可于甲方之事由于合后三月仍法工者,乙方得要求解除合;工程因故停工或延期工未三月,乙方于原因消后工,且放此害求。
第二十二:金款
(一)本工程如因可于乙方之事由未能于定工期完工,每逾一日,乙方相工程金千分之二金之金。其金自乙方得工程款扣除;如有不足,由履保金足之。
(二)前金之累最高金,以合金百分之二十限。惟超上述限度后,甲方得依本合第三十二第(二)款之定,合全部或一部之解除,乙方不得。
第二十三:工程工
本工程行期,除因甲方要求短工期,得由方助工用外,如配合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增加工人或加夜班,乙方即照,不得推拒,不得要求加。
第二十四:工程停工
本工程施工期,甲方得通知乙方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乙方即照,已完成工程及在之器材。乙方因停工而生之外用,包括一切付工及薪津,施工具折、工地用及管理用等,除因下述原因停工者外,均由甲方按。乙方于通知停工之七日以面提出求,如有逾期甲方得不受理。
(一)本合另有定者。
(二)因工地劣天候情而必停工者。
(三)因乙方之故意或失而引起者。
第二十五:工地清理
(一)本工程施工期,乙方清除工地、工地附近道路及建物一切料、垃圾、非必要或不合格之材料、架、工具及其他,以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境之整。本工程完工,乙方在收前清理工地及其附近道路所有料物等,全部物清理整,所需用均由乙方。乙方于工程完工后合理期限,乙方留存于工地之施工,工程未用材料等全部拆工地。
(二)甲方所有道路或其他因乙方供料往或工地施工者,由乙方于完工后相期限件修完整。
(三)在乙方未完成上述二工作前,甲方乙方取每期工程款之得不具。倘乙方仍拒不理,甲方得自行清除,其所需用由乙方。
第二十六:工地
施工期定期行工地,乙方工地人及有人不得藉故缺席,如甲方要求,乙方公司人、技或分包人,亦出席加甲方召集之工地,按事行之。
第二十七:保密
乙方因本合工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任何或技上之密者,乙方保密。
第二十八:工程
(一)本工程施工期,甲方按照定查核工程品,乙方予必要之配合充份之便利,派助理。
(二)甲方如乙方工作品不符本契定,或有不措施危及工程安全,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不符定部份拆除重做,如乙方逾限未妥,得要求乙方一部或全部停工,至乙方妥改善甲方可后始得工,乙方不得藉要求延工期或。
(三)本工程施工期,乙方按定之度查。甲方如乙方未按定查而擅自次一段工作,得要求乙方部份拆除重做,乙方不得,一切失概由乙方。
第二十九:部份完工
(一)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甲方得先行收已完工之一部份而予接管使用。
(二)在不妨乙方施工之原下,甲方亦得通知乙方而使用乙方已完成部份之工程。如因甲方之使用致乙方受有害,甲方予,其及工期展延由方之。
第三十:完工收
(一)本工程度已可使用程度,乙方以面文件(包括各部竣工及器材出明文件、告等)完工收。由甲方承位初。
(二)收,乙方派同理。如乙方未到,甲方亦得行收,乙方事后收果不得表示。
(三)收,甲方得要求乙方挖或拆除工程之一部份以供,乙方照予以修。其拆除修用,若果乙方工作不符本契定,由乙方,否甲方,但修用在新台壹拾元之由乙方自行。
(四)如收果乙方工作有不符合定之,乙方 在七日修改完(即初不合格于七日再行)。
(五)如初缺乙方均已改善完成,但程中另新缺,乙方于七日改善完成,行再,如缺改善完成,收合格。


(六)收合格后,由甲方完工明乙方;于乙方立具保固壹年之切,及工程算金百分之二之保固保金后,履保金。此,理工程款算,核工程尾款。
第三十一:工程保固
(一)乙方于尾款前,妥工程保固保手、工程保固保金;金工程算金之百分之二。
(二)本工程自收合格日起,由乙方保固壹年,在保固期,如本工程之一部或全部有走、漏水、裂、坍塌或其他,甲方通知,乙方即修或更,不另。如乙方接通知后五天未克理,甲方得自行招商修理;款由保固保金中扣除,其不足款由乙方足。倘乙方不能履行,由保人之。如因上述缺陷或修工作而致甲方或第三人之受有害者,亦由乙方修或之。
(三)本工程保固期已按本第(二)款定修理缺陷完成,甲方退乙方之保固保金款。
第三十二:合之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止本合:
(一)因法院或政府依法令下停工命令,其期一百日以上,甲方得止本合。甲方一通知,乙方即停工。甲方除收乙方已完成之工作及之合格器材,按合所附(者,由方之)付乙方外,乙方善后法。乙方已完成工程至甲方接管止。合止后,乙方已完工程仍承本合定之任。
(二)乙方本工程施工度落后定度甚多,然不能如期完工,或工作草率,不甲方之指示改正,或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故全面停工七日者,甲方均得止本合,收履保金,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一部工程改招他商承,或由甲方自理。乙方于本合止后,件立即停工,派到之材料具交甲方全使用。乙方及其保人就甲方所受害,任。
(三)甲方能力支付工程款者,乙方得止本合。本合依本款定而止,甲方除支付乙方完成工作及到合格器材款外,乙方因止本合所受之害,包括:工遣散、具及未收器材拆除,及自止合日起至乙方撤工地日止之停工等。
第三十三:合之解除
(一)因乙方之故意或失而解除合: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解除本合收履保金。甲方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一部工程改招他商承,亦得由甲方自理。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害,乙方及其保人之。
(1)乙方假借他人商名理本工程。
(2)因可于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照定日期工七日以上。
(3)未遵守本合定者:乙方倘因上述情之一甲方解除合,即件停工,遣散工人及到材料具等交由甲方全使用。解除契不影甲方之金求及害求。
(二)因甲方故意或失而解除合:甲方有下述情事之一,乙方得解除本合:
(1)甲方要求少工程金原合金之百分之五十。
(2)因不可于乙方之事由而甲方要求停工一百日以上。
第三十四:履保金及保人
(一)得商限于三日到甲方公所取得文件,于之后七日妥工程合,另一位甲方同意之同等同保人,保本工程合一切任及乙方任。保人倘在合有效期中途停,乙方另保人,保乙方合之任。
(二)乙方于得提具相于合金百分之十之履保金或以金融出具之履保金保抵。
(三)如定乙方有情事,甲方得依照定收履保金,乙方不得。同等同保人甲方同意得完成合未完成之工程。
第三十五:合之效力
本合自起生效。
第三十六:附
(一)本合正本份,甲乙方各壹份,副本份由甲方肆份,乙方壹份,保人壹份。
(二)本合正本之印花由方各自。
立 合 人 甲方:名:翰技院
人:敦和
一:37301400
地址:台北淡水淡金路4段499
:(02)28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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