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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买新房要交“转让费” 律师称这属违规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9:21

“转让费”是一般在购买时向中介机构交纳的费用,但是成都市民邓女士在购买时,售房公司的售楼小姐竟也要她交“转让费”!

记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房产界一个令人震惊的秘密:购买新房也要交“转让费”!

买新房要交“转让费”

邓女士说,她于2004年11月22日在成都市永丰路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新房,在与售楼公司的售楼小姐签定购房合同时,售楼小姐要邓女士交纳5000元的“转让费”。在与售楼小姐的交往过程中,邓女士一直都很信任售楼小姐,就把5000元交给了售楼小姐,但是在把所有的购房合同都签订完后,她才发现售楼小姐并没有开5000元“转让费”收据。

邓女士一再要求售楼小姐开收据,均遭到售楼小姐的拒绝。售楼小姐告诉她,钱是帮客户收的,“客户把房子都转让给你了,他不答应开收据,我也没有办法。”邓女士又要求售楼小姐把“客户”的名字及联系方式留给她,她要亲自与售楼小姐口中的“客户”联系,求证“转让费”一事,但是售楼小姐拒绝了邓女士的要求。

第二天,邓女士再次找到售楼小姐要求开收据,售楼小姐说要与客户联系后再说,让邓女士当天下午去拿收据。还没到下午,邓女士就接到售楼小姐的电话,说客户坚决不愿开收据。

12月初,邓女士将情况向售楼公司进行了反映,售楼公司给邓小姐的回复是:“确实系客户转让费,之所以不打收据是转让费乃‘灰色收入’,为维护与客户的友好关系,公司人员代为转让。”邓女士再次要求售楼公司告之“客户”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公司也以“不便”为由拒绝。

“转让费”收取成行规

近日来到邓女士反映的那家售楼部,当事的售楼小姐说,她一直都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操作,不可能收取邓小姐所说的“转让费”,再说邓女士买的房子是新房,就算要收“转让费”,邓女士肯定也不会答应。

带着疑问,就成都售楼公司的情况,采访了部分售楼公司。一位在成都很多楼盘做过售楼工作的朋友说,其实买新房交“转让费”的事,在成都房产界已成为一个“行规”。很多楼盘都是房产公司开发后,全权委托专业的售楼公司代为销售,由于售楼公司利润空间十分狭小,售楼业务员的提成也很有限,很多售楼公司便把楼盘的好户型留下,当客户要购买这些好户型房子时,就让客户交一定的“转让费”。理由是:该房很受欢迎,已经有客户预定,如要购买则需要交“转让费”。

这位知情人说,“转让费”成了售楼业务员与售房公司的“黑色收入”。虽然政府已经出台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很多售房公司还是默认售楼业务员收取“转让费”的行为。

律师:收取“转让费”违规

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张碧波律师认为,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售房公司及售楼业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在房屋买卖以外的任何资金。在房产已经出售或者预定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客户要购买,售房公司才能代客户收取“转让费”,但是应该向顾客出示与前面客户签定的合同。

张碧波说,在购买房屋交纳相关款项时,一定要看到房屋开发商及售房公司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房屋还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出售,并且还是新房,消费者就没有必要交诸如“转让费”之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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