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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3:52


正文:
婚前买房

法律咨询

男方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才拿到房产证。最近,夫妇俩闹起了离婚,双方对于家中一般财产如何分割皆无异议,然而对最值钱的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却产生了严重分歧。昨天,妻子将丈夫告进了青浦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

早在2000年,还是单身汉的叶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下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位于青浦镇上一套住房,并当场支付首期款项4万余元,同时约定余款通过贷款付清。可由于开发商早已将小区房产抵押出去,使得叶先生无法按时办理贷款和产权转移登记。为此开发商先交了房,并答应给买房人尽快办理手续。时间一直拖到叶先生结婚后,开发商才履行了承诺。

眼下,叶先生和妻子关系很僵,在离婚中双方都想要房子。叶妻认为,买房的贷款全部是在婚后办理并付清,产证也是婚后拿到的,这说明该房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她理应分得一半。而叶先生则进行反驳,说合同是他婚前签订的,房子也是婚前拿到的,且当时买房也仅是自己一方的意思,这些足以证明房屋属个人婚前财产,所以不能分给妻子。

律师解答

关于房屋产权>>

上海律师在线吴滨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是叶先生婚前要求购买并取得,其婚后取得房产证仅是由开发商原因造成,不能就此认为这是婚内购房,而应认定是叶先生的婚前财产。事后张女士虽也参与还贷款,但这只是种债权,并不因此就转化为所有权,房屋所有人仍应只是叶先生一人。

关于房贷款>>

精文律所沈永锋律师认为,叶先生婚前买房首付的款项属婚前财产,而在婚内支付的房屋贷款应被认定是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所以,在离婚时得到房产的一方应该补偿未得房一方贷款金额的一半。吴滨律师则进一步提出,如果房产已升值,那么,得房人不应仅局限于补偿未得房一方贷款金额的一半,还应增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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