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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后买房要注意什么? 购房八大提示供您参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0:39

  自3月1日南宁市对住房实行限购令后,不少想购房的市民心中有一些疑惑。为了规范限购期间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房局)印发《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特别提示》,从8个方面给予市民提示。为方便广大读者理解,记者根据现实情况列出了8种相应的案例以供参考。

  未吃透政策草率签约购房

  情况:购房人在对住房限购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认真核实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住房限购措施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草率决定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南宁市民刘小姐名下已有两套房,但都是小户型,不久前她看中了凤岭某楼盘的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想将它买下来,考虑到限购令,她决定卖掉原来名下的一套房。她想:\"这样我的名下只剩有一套房,我就可以再买一套了。\"这种做法是否行得通,由于南宁住房限购的细则尚未出台,购房者的情况各异,所以记者建议购房者向住房局咨询。

  提示:购房前,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南宁限购令)等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对于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把握不准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咨询(南宁市住房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政策咨询电话:0771-5656258、5655581),切勿在未吃透政策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购房,而无法办理房屋登记产生合同纠纷。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情况:购房人通过与名下无房产的亲戚、朋友私下订立协议,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案例:黄先生名下已有数套房,但手里的闲钱找不到出处,便决定以其表妹的名义再购买一套。表妹是外地人,在南宁市打工两年多,尚未买房,可以出具购房的相关材料。黄先生说:\"自己的表妹应该可以相信,并且我还可以和她签订一份协议嘛。\"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人有这种\"借鸡下蛋\"的想法。

  提示:根据《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当事人私下协议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如登记的产权人事后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自行将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或因其他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处置,实际出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并引发纠纷。

  托关系\"走后门\"违规购房

  情况:购房人试图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的方式规避住房限购措施。

  案例:从外省来南宁工作的郭先生在几年前买了一套小户型,今年准备生孩子,小户型无法满足需要,想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但由于原来的小户型位于市中心地带,方便以后小孩上学,所以他不打算卖掉。一天,一个朋友对他说:\"放心啦,我有人在某部门,可以帮你开具首套住房证明,这样你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不过要花点钱哦。\"

  提示:根据南宁限购令的要求,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切勿轻信个别不法分子所谓的交钱就可以\"托关系\"、\"走后门\"开具各类证明办理购房手续的承诺,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购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

  情况: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如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购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所建造的住房;非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

  案例:某楼盘尚未打地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少需要1年多的时间,却向外放话说可以团购,须先交一笔首付款,估计在明年限购令结束时即可办理备案手续。已有两套房的徐小姐听到此消息后跃跃欲试。

  提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房屋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屋,其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盲从轻信影响购房决定

  情况:购房人没有以自身住房实际需求考虑购房问题,反而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案例:3月1日南宁实行限购令后,已有数套房的南宁市民周先生有些心急,在朋友的推荐下匆匆忙忙地在钦州定下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大户型。后来经过打听才知道,由于他名下的房子尚有银行贷款,所以他在钦州买的房不能贷款了。现在他只有在心里祈求钦州的房款缓些时候才交,不然他很难筹措资金。

  提示:住房限购措施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购房人应建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勿盲从轻信诸如房地产市场价格会出现大起大落的臆测。符合限购规定的,可从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住房需求出发,适时购房。对于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不符合本市市区购房条件的,不宜在未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不考虑房屋管理使用成本等情况下仓促在南宁以外的城市购房。

  (作者: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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