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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逾楼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9:02

我于2005年2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栋30层住宅楼的住房一套,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承诺,2006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

  在交付首期款后,我发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展很慢,且其施工标牌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我认为开发公司承诺的交房日期不可能兑现,故向开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但开发公司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老李)

  律师解答: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案中,依开发公司地施工状况,我们能够认定对一栋30多层的高层建筑而言,要想在年底交付使用是不可能的,且工地施工标牌明确注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也就是说开发公司不能于2006年12月31日履行交房义务,符合预期违约的规定,协议应当解除,开发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彭清正 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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