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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42

  网友提问:我是商业贷款购房,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购房合同附加条款中有“买受人在受领房屋前需将办理产权过户登录手续所需交纳的契税、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交给出卖人,山出卖人转交至相关部门。若买受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产权人交付房屋,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请问这一条款是否算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开发商以此不交房是否真的不算违约?

  2、在购房合同附加条款中有“办理产权登记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产证,买受人给予配合,买受人需交纳契、大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出具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登记部门要求的书面文件,之后600日个工作日内,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证,如果买受人不提供上述配合,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开发商要求我交纳产权代办费800元,合同中并未注明,而且还要我和第三方代理公司签定委托书,并且不按他们的要求办,就不允许我收房,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正确,我应该如何处理,我能否取消该项委托,自行办理产权?

  3、我户内多出一根直径20多厘米的消防立管,合同户型图和样板间中均没有,此管能否计入到我的套内面积,目前不同的规定说法不同。

  请有关专家能给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庄清忠律师回复:1、开发商以此不交房是算违约。

  2、这属于霸王条款,不允许收房,开发商的行为不正确。能取消该项委托,自行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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