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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需注意的购房合同陷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16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注意的购房合同陷阱有那些呢?我们通过一个报道来具体说明。

日前,镇江市民马先生致信本报,反映他在购买阳光世纪花园红雨苑叠加别墅时,开发商在合同中巧设陷阱,剥夺其知情权,给他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马先生于2004年11月3日与镇江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上述别墅。马先生于2005年10月2日接到开发公司交房通知书,验房时,他看出夹层和辅房层高有问题(合同上的标准层高应为2.9米),便没有同意接收房屋。随后,他请人对别墅进行了测量,发现该别墅一楼夹层层高只有2.43米,3楼坡顶房也有部分层高没达到2.9米,共计44.25平方米。马先生多次和开发公司交涉,可至今毫无结果。

马先生认为,开发公司在合同中只注明了标准层高,但不包括前厅层高、夹层层高和辅房层高,也没有作明确注明,剥夺了他的知情权。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面积23.4平方米,但他买的是独立别墅,别墅的外墙与旁边的别墅也是分开的,那么,所谓的公用面积指什么,又按什么标准分摊?

镇江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阚副总告诉记者,马先生买房的时候,主体已经封顶,因此签合同时,马先生对房屋的情况是比较清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示范合同文本,只是对其中一些需要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了删改,公司不存在合同欺诈。关于附属用房的概念,与其他主房在使用上是有区别的,而且这部分面积在产权证上是没有的,所以这部分面积的价格是较低的。

记者看到,马先生的购房合同中“不包括前厅层高、夹层层高和辅房层高”一款是后加的。在示范合同文本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后面有提示: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而马先生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却没有类似字样。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的蔡处长告诉记者,马先生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注明夹层和辅房的层高,马先生就被剥夺了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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