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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起纠纷,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2万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7:55

  镇江毛女士在该市一家开发商楼盘处看中一套商品房,同时缴纳了2万元的定金,还签署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却发生了纠纷。在投诉至镇江消协及索要2万元定金遭拒后,毛女士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近日此事终于尘埃落定,开发商退还2万定金。

  2013年12月19日,毛女士和父亲一起,看中了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新建楼盘房屋,并于当日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同时,毛女士向这家开发商公司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一周后,毛女士按照约定到售楼处准备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毛女士对按揭贷款的批准期限不能认可,于是就要求更改,但这家开发公司不同意更改。

  双方于是就发生了争执和纠纷,毛女士气愤之下,就不想再在这家开发商处买房,就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的2万元定金。因为缴纳的是定金,且有商品房定购协议在手,开发生当然不愿意退还购房定金。

  在与这家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毛女士于去年年底到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中包含格式霸王条款,要求镇江市消协予以处理。不过,经镇江市消协两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毛女士遂到镇江润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镇江润州区法院民二庭吴亚民法官介绍,接到消费者毛女士起诉要求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与相关人员及时介入调查,并与双方进行了交流沟通。通过调查了解得知,毛女士并没有与这家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且没有实际购买房屋。据此,她所交的2万元“定金”,只能作为“意向金”——是准备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所以,如果消费者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不愿买房,这笔“意向金”是要退的。

  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开发商终于“低头”,将2万元的定金退还毛女士。因为自己的利益已经索回,毛女士也随后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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