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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23

    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水泥中间商王某与某水泥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从水泥厂购买80吨水泥代销,需交纳2000元的保证金,如果王某将80吨水泥正常售出,水泥厂则返还保证金。王某向水泥厂交付2000元现金后,水泥厂出具了一张“定金2000元”的凭证。2007年7月,王某将水泥全部售出后,向水泥厂索要2000元定金,可水泥厂却一直不给。王某将水泥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水泥厂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合同有效。在这份合同中明确注明2000元是保证金,因此这是一款保证金条款。但是,在王某交付了2000元现金后,水泥厂却出具了一份“定金2000元”的凭证,这份凭证使得2000元保证金变成了定金。但双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因此,虽然2000元是定金,但仍然不具备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要件: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故对王某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水泥厂返还王某定金2000元。
律师解析: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的四大适用条件。
  一、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三、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四、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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