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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消费注意十大事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4:04

  为使广大消费者购房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相关房地产纠纷典型常识和解决方法,对购房者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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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房屋产权性质要分清

  提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房产大致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职工集资建房、小产权房等等,一般市民可选购商品房,具备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房,特殊人群可选购拆迁房、职工集资建房,小产权房不要购买。

  2、购房前 “五证”要 验清

  提示:消费者购房前必须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虚假广告不可轻信

  提示: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有的商家为了促销做的广告宣传往往不顾实际大肆渲染,比如“交通便捷,直通繁华市区,距市中心×公里”、“小学、幼儿园、休闲广场等公用设施也将样样齐全”、:“优美的园林环境、别具风情的小亭、青翠的绿草地”等等,如开发商不将此写入合同消费者维权就难有保障。

  4、擦亮眼睛看清样板间

  提示:样板间往往是开发商和代理商下大功夫精雕细琢的产物,利用灯光等装饰效果给消费者营造一个虚幻的空间,样板间的高度、尺寸通常与实际不符,消费者不要因此收到误导。

  5、预交“定金”要慎重

  提示:购房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且交纳一部分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总房款的20%。另外,如果购房者经与开发商协商未果,不能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6、购房要防止“一房二卖”

  提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提示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即使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

  7、房屋面积要约定清

  提示:房屋在预售期房时,一般都按预测的面积销售,而这个预测面积往往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不符,对此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买受人也可请求解除合同。

  8、设计变更要知情

  提示: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9、交房期限约定清。

  提示:目前,开发商逾期交房现象很常见。一旦逾期交房,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违约金就只能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10、交房时向开发商索要“两书”、“一证”。

  提示:新建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都需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证”即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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