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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陷阱多令人防不胜防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3:48

  说起买房子被“坑”,凡是买过房子的,大都能列举出一桩桩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上当受骗经历。开发商虚假宣传、利用合同“免责”、延期交房、自办物业等这些购房中防不胜防的“陷阱”,成为不少购房者的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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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陷阱”多多

  辽宁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冯征文介绍,近年来商品房买卖投诉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开发商人为设置的购房“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假宣传。为了达到尽快售出楼房、回笼资金,开发商极力夸大自己楼盘所处的位置、房屋施工质量、户型设计以及周边环境,甚至以“低起价”诱导消费。

  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虚假房产信息的情况,无处不在。沈阳市一位60多岁老人想在皇姑区买房子,她在位于皇姑区与于洪区交界的一处楼盘看房子时,售楼员介绍这个楼盘位于皇姑区,老太太当时便签定了购房合同。后来才得知,这个楼盘其实不在皇姑区。类似的事情很多,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便会掉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消费“圈套”。

  二是开发商利用合同“免责”。开发商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人为地增加合同条款,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从而减免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不少消费者一是缺少购房经验,二是没有认真地研究合同条款,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利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以沈阳为例,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由售楼员代为填写,而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内容,对有些问题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附加在购房合同之中。沈阳市民李先生购房时与开发商谈妥,可以先交首付款、办入住,然后再办理贷款。没想到,当李先生把首付款交付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却反悔了。李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消协,对此消协也很无奈。消协工作人员说:“这种口头协议是无效的。消协本身没有调查手段核实真实情况,无法为消费者维权。类似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让开发商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冯征文介绍,我国《民法》规定“契约自由,约定大于法定”,有些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共同约定的,从消费者角度看不公平,但合同上明明这样约定,合同上又没有附加条款,合同本身也是有效合同,消协无法调解,最后只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三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合同上明明约定今年交房,实际上明年消费者也不一定能住得上新房子,这种情况最为常见。有不少新开发小区,合同承诺一年之后便可入住,可是两年过去了,购房者还在望“房”兴叹,不知道何时才能领到新房的钥匙。对此,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沈阳市郊一个曾大肆宣传的别墅楼盘,由于其二期工程未通过整体验收,致使部分业主超过合同约定一年半也无法入住,尽管开发商声称,如果业主愿意入住,可以交房,但是面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小区,许多业主担心即使住进去也会给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因此只能等待,而对由此带来的间接利息或租房损失开发商却避而不谈。

  四是开发商自办物业,管理不到位。不少住宅区开发之初,景观绿化、消防验收、路面建设、主体配套工程建设仍在进行之中,自办物业管理小区起到了明显的商品房促销作用;等小区基建完工后,房屋建筑质量、物业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开发商自办的物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截至目前,沈阳市某区2007年立案的物业管理纠纷案已超过100件,而去年全年的物业纠纷案不过2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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