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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能否因开发商未办产权证要求赔偿租金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3:20
咨询热线内容
因为看中了现在房地产升值的行情,我决定买一店面,向外出租赚取租金。2006年 2月,我购买了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的一套临街店面房,并与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两个月后交房,并由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帮我代办房产证,于交房时一同交付。随后,我又与李某商定在取得房产证后租给他做生意,并与之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按时交齐全部房款,并于2006年4月领取了房子的钥匙。可是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一直没有给我房产证,每次我找其催要,其都回答“正在办”。没有房产证直接影响了房屋的出租,李某最终选择另外租房,这让我很是烦恼。原本买房是打算出租用来赚钱的,可是现在钱却都压在这间店面上,我的生活自然也受到很大影响。考虑再三,我找到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不能及时出租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但是对我所提出的租金损失则不同意赔偿,理由是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法律是不予以赔偿的。
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租金损失? (咨询者:古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古先生,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您完全可以要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您的租金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所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部损害”,不仅指现有财产的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具体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不难看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其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是未来的利益;第二,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第三,具有可预见性。
在上述事件中您所提到的“租金”属于未来取得的利益,是完全可以在房屋买卖成立以及房产证交付后就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而且是在订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利益。所以,。您所要求的租金赔偿完全符合上述标准,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可以要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可得利益这一问题认识不清。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需要提醒购房者,如果向法院起诉,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对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联系,即损失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而且还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购房时,一定要重视违约责任条款。应该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就将可能发生的纠纷写进合同中加以规范,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这样在发生纠纷时事情就变得容易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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