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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否因卫生间不通风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3:09
咨询热线内容
2005年年底,经过对几处房产进行的考察比较,我觉得位于北四环附近一间店铺很符合我的要求,所以我就买下了该店铺准备开饭馆。饭馆开张后,由于地段好,加之我们所提供的四川菜也很有特色,所以生意相当好。但好景不长,进入5月份后生意一天比一天冷清,经询问几个老顾客后才得知是因为卫生间散发出的异味“赶跑”了客人。我仔细查看卫生间,这才发现,卫生间既没有窗户也没有排气通风口,由于天热,卫生间自然就散发异味,致使饭馆溢满臭气。我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此事,开发商说,我是看到房后自愿购买的,况且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卫生间有排气通风口,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但我觉得,卫生间是开发商擅自增设并作为商品连同店铺一起出售的,该卫生间设计不符合要求,开发商应重新为其制作排气通风道。
请问:开发商应否承担制作卫生间排气通风道的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 (咨询者:吴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吴先生,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该卫生间不符合设计要求,开发商应重新为其制作排气通风道或者补偿您相应的损失。
在房屋买卖中,卫生间作为店铺的配套设施无疑是作为商品出售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您在使用卫生间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窗户和通风排气设施,造成臭气外溢,影响饭馆生意,给您在财产收益方面造成了损失。您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就卫生间的质量作出明确约定,这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而建设部于1999年公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该规定应属于强制性标准。所以开发商既然将卫生间作为店铺的附带设施出售给您,就应当符合该设计要求。
据您所述,您之所以购买带有卫生间的店铺,是出于方便顾客、有利饭馆生意的考虑,当然是希望卫生间能符合使用的标准。开发商对该卫生间没有窗户,也没有通风排气设施应当知情,而作为消费者的您却未必知晓这一卫生间的瑕疵将会给生意带来的风险。所以,开发商应为您的卫生间重新设计制作排气通风道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卫生间不通风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买现房时,务必要查看清楚房屋内部细节是否都符合开发商所提供的说明书。在签购房合同时,更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和房屋质量有关的事项,这可以避免开发商利用“您已查看过房子”为由拒绝承担房子的瑕疵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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