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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2:27

“买房赠送露台”成为时下售房广告中某些开发商的单方承诺。买东赠西这本是商业的一种让利促销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厚非,问题是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就此有必要做一点探究。
具有独家露台退层式结构的楼房以前在城市中为数不少,但旧时整栋楼房为独家产权,露台应否计入建筑面积及产权归属未出现过矛盾。后来这种结构的新建楼房以单元套房裁割为单一的分体产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
初时,开发商将露台按敞开式阳台即按一半建筑面积出售,后来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露台(规范用语应为晒台)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依据这个规定,开发商不允许将露台作为整套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出售,因此,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将露台标画在整体产权的红线外,只作为屋顶标画在下层的产权证8上。从权属的角度上看,露台仅是下层的“顶”而不是上层的“台”。
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独家所用露台”所有权上的一个法律盲点。独家所用仅是上层购房户一种“顺势就坡”的使用,而并非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范畴内的独占排他性。
由于露台的这种法律权属上的盲点,造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统一。独家所用露台在房屋所有权上不予体现,独家的法律保障就是一项空白,当有人主张权利时,却没有法律依据去维护独家使用的权利。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物权法》和《住宅法》,对露台的相关规定还只能依照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的认为应归上层,有的认为应归下层,有的认为应为露台垂直投影所含各户的公共屋顶,有的认为应为全楼栋的公共屋顶,但这些都是个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开发商在出售此类房屋时还不能轻言“赠送”,免得日后出现“官司”把自己裹进去。因为,开发商没有这个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利。


来源:津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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