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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租房屋应办哪些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1:28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天津市房屋租赁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出租房屋首先得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没有“证”不准出租。

  办法规定,凡出租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出租房屋所有权清楚无纠纷、房屋结构安全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登记,申办《房屋租赁许可证》。

  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时,必须交验下列证件:1、房屋出租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购商品房合同、新建房执照等其他合法证件。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房主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产权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5、出租人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出租多处住宅房屋,可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非住宅房屋的,一处需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证上标明出租房屋地点、数量。超出证载范围的,应另行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6、出租人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的,按涉外地产管理规定办理。7、出租的房屋拆迁或转移,出租人应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向填发机关缴销,该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须重新申办。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天津市房管部门还相继出台了《房屋租赁许可证管理办法》、《单位自有房产非住宅房屋租赁证管理办法》、《单位自有房产非住宅房屋租赁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出租房屋必须要办理租赁许可证,其目的是避免发生租赁纠纷,因此,租赁双方都应对此格外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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