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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购房认购书成为陷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46

  

近来,家住铁西的张女士给记者打电话表示,想退掉刚刚认购的房子,但是却要不回来当初的定金。记者通过采访律师发现,定金能否赎回,一定要根据当初签订的“购房认购书”,目前,很多市民对购房认购书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认识,造成很多的购房认购书纠纷。认识购房认购书是所有购房者的必修课。

认购书不可不签

什么是购房认购书呢?律师刘晓丹表示,购房认购书是指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由购房者交纳少部分房屋价款或定金,并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的,作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根据购房认购书的含义,在认购书签订以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之前,购房者有较充足的时间重新考虑该次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合同条款。

可以说,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先签订购房认购书是购房者防止损失扩大和避免因考察失策而承担较重后果的有效途径。

认购书不是意向书

根据张女士的谈话,我们发现张女士将认购书视作意向书,这其实是对认购书的合同性质认识不清。认购书与意向书有着本质的不同。

刘晓丹律师表示,认购书具备合同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将其纳入到合同的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约束力。故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也应予以高度的注意。

从本质上来看,意向书不是合同,而购房认购书是合同。而意向书只是签订者向对方传达最初步、最基本的订约愿望的意思表示,即使意向改变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核心是如何处理定金

购房认购书虽然内容简单,但是一般来说,认购书都应该具备以下条款:基本物业情况,即购房者(客户)所认购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结构、单价和总价;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和付款期限;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后期限,认购方交纳定金或部分房款的数量;还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即认购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开发商对所涉房屋再行销售时,对定金的处理方式。

根据开发商制作好的格式条款,我们可以发现,认购方交纳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订金是在交易尚未最终达成的情况下购买方为了表示购买诚意而向出售方先期支付的款项。如果交易最终不能完成,则该订金将全额退还给购买方。

定金则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应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BJF04/天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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