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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住院两载房屋成兄私产 法院判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35

  年过半百的阿亚因患精神分裂症,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可当他康复出院回家,却遭到兄长阿耀的拒绝,阿耀声称公有住房性质变成了售后公房。为此,阿亚将兄长一家及批准由兄长买下房屋的置业集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阿亚的诉请。

  尽管父母双亡,但阿亚有兄弟姐妹5人照顾,他长期以同住人身份,与兄长阿耀居住在由阿耀承租万航渡路某号的公房里。1982年,他曾患精神分裂症并数度住院治疗。2001年6月,阿亚的病情复发,再次被送进医院继续治疗。

  2002年. 1月15日,阿耀在阿亚及其他兄弟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阿亚的私章,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代阿亚签名盖章,同意由阿耀夫妇购买下住房的产权,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期间,阿亚得知阿耀要买下售后公房的消息,曾委托其他兄弟姐妹与物业公司交涉,但此时阿耀已付清了所有款项。2003年8月14日,阿亚病情稳定再次出院后,遂与阿耀一家为房屋的居住问题发生纠纷,并在2005年8月中旬起诉到法院。

  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认定阿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认为,阿亚是万航渡路房屋的同住人,对该房屋就享有居住权,而阿耀在未与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以监护人的身份代阿亚签名盖章,并以自己及妻子两人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的产权,背离了监护人的职责,侵害了阿亚的合法财产权利,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法律设定了监护制度,目的是要求监护人更好地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制度的设置,要求监护人的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而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阿亚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阿耀未经他的同意就将公房作售后公房买下,又未将阿亚作为购买人一起登记。该买下售后公房行为既违背了阿亚的意愿,又将阿亚剔除在产权登记人范围,据此法院认为买下售后公房,侵害了阿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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