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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不得拖延办产权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11

  因拖延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被法院判决“必须按合同及时办证”。

  高先生诉称,我于1999年7月10日购买宏宇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农光里小区201楼一层商业房一套。在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的支付方式。


  该房屋已于2000年1月4日交付,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超过,但宏宇公司仍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我认为,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有效,宏宇公司拒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宏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开发商宏宇公司辩称,我们双方签订的是临时合同,高先生现交纳的是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其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补交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才可办理。去年3月我们已发出通知。土地出让金是产权的拥有者交纳,高先生让我方交纳没有道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7日高先生与宏宇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高先生购买农光里201号楼一层商业8号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

  该契约未经预售登记。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开发商在高先生入住使用一年内为高先生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并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第五条规定“高先生购买房屋为产权房价格,除按规定交纳的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2000年1月4日,宏宇公司交付了房屋。

  2001年6月,宏宇公司获得了农光里小区201楼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用途为:普通住宅、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另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房地产协会、北京房地产研究会主办的《北京房地产》刊物2001年第6期内注明:农光里小区201楼的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已由宏宇公司受让。

  2001年9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地局权属科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给出让处,核实宏宇公司在农光里201号楼等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地价款有关事宜。

  宏宇公司称与高先生口头协议先按照住宅用地交纳土地出让金,待之后再补交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之节,高先生予以否认,宏宇公司对该辩称未举证。

  法院认为,不动产产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凭证,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如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法最终完成。宏宇公司称之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由于高先生未交纳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方式及相关费用负担等事宜,明确约定高先生除按规定交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且宏宇公司辩称口头与高先生协议土地出让金差价由高先生补交未举证。

  据此宏宇公司应按契约相关规定与高先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高先生共同到相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事宜,不得拖延。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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