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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签补充协议的房子慎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19


  咨询:
   近期我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售楼处销售人员告诉我,不可以签补充协议,我看了售楼人员出示的《嘉兴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觉得其中规定的条款不够详细,但售楼人员说,这是嘉兴市有关政府部门制作的标准合同,不需要做任何补充协议。因为我打算购买的是期房,除了看到售楼处的样板间外,楼盘还是一片空地,心里总觉得有点不踏实,请问,不签补充协议将来对我的利益会不会不所损害呢?
  回答:
  在《嘉兴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第16条中明确规定:"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quot;很显然,购房签订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的权利,是任何一方无剥夺的。在购房特别是期房过程中,因施工期漫长、涉及的方方面面的细节繁多,签订补充协议很有必要,特别是期房,购房者的风险更大,仅仅靠主契约中的条款来约束卖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买卖双方发生最多纠纷之一的关于办理产权证的纠纷。主契约对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双方若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无论入住时间多长,卖方不积极去办理,买方也无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而如果产权证迟迟不能办到买方名下,买方承担的风险就非常大。因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初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抵押的形式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开发在资金运转上发生问题,银行就有可能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原理,抵押权优先于债权,买方就有可能承担房款两空的极大风险,而关于所购房屋无抵押及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条款就可以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再如,关于逾期交房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其焦点往往在入住通知书的发放。双方对入住通知书的发放方式如果不用挂号邮件的方式约定下来,将来就可能发生一方坚持已发出,一方坚持未收到的"扯皮"。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很多。
   如果开发商支持不签任何补充协议,购房过程及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就只有由客户自己承担了!开发商对购房者不做除主契约之外的任何承诺,首先是对自己的履约能办没有信心,其次,是对购房者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对这种风险验证以避免的楼盘,购房者对自己惟一保护的方法就是选择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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