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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则交易案例引出的教训 无视定金罚则自食苦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7:38

  反悔不买定金不能退还

  今年3月,刘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居间,与卖方蒋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位于西渡鸿宝一村的一套二手房。当日,刘先生将7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交予中介。第二天,刘先生突然反悔,下午通知中介,称自己无意购买此房,要求中介退还7000元定金。房产中介称该款项为定金,已交给房屋产权人,不买房也不能退了。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奉贤区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接诉后,对刘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进行了审查。合同第三条明确写明:“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7000元给甲方,若在支付定金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售此房或违约的,则双倍定金返还给乙方。”第四条明确写明:“乙方交付定金后30天内应与甲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乙方逾期不订或违约的,则无权索还定金。”该合同上记载的条款并无明显违法事项,在双方签字确认下应属合法有效。合同中既然已明确了7000元的“定金”性质,那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刘先生明确不买房子的意思表示已是一种可预期的违约,而违约的结果就是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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