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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共同买房,分手后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7:15

  小汪和小英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12年底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小英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双方产生了矛盾。小英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小汪认为购房款中70%即28万元是自己出的,既然两人分开了,就要根据当初付款比例分割。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裁决。法院经查证,购房款28万元确实是从小汪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银行账户,因此,小汪对该房屋也享有产权。关于小汪和小英之间的产权份额,由于两人之间没有明确,应当按双方出资确定,遂法院一审判决:小汪对房屋享有 70%产权,小英享有30%产权。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本案中,小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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