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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 卖主反悔了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38:33

  案情回顾

  2000年,张先生从外地来京时,想买一套房子,朋友说同事李龙在通州区有套房子想出售,该房是李龙继承其父母的农村的房子,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李龙母亲的名字。

  李龙表示这套房子是其父母去世后留给自己的,无任何争议。张先生去看房时,周围邻居也表示该房就是李龙的。张先生放心地购买了李龙的房子,签了协议,交了购房款,一家人住进该套房屋至今。

  2003年,张先生一家也把户口迁到该村。2005年,村里通知去办房产证,张先生拿着原登记为李龙母亲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李龙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不料,李龙的妹妹李凤却称,这套房子是父母的,自己也有权继承,李龙没有权利单独处分。且农村房屋不能买卖,便告到法院,主张李龙和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村民的也是使用权证。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本村集体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受人将户口迁至本村合同应有效

  律师指出,并非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无效。如果买受人之后将户口迁至本村,就符合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另外一种情况是,该土地的性质发生变更。如果买卖房屋在产生纠纷前或产生纠纷时,被国家征收,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那么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会随之变化,从无效转为有效。国家并没有对买卖国有土地房屋中的买受人的身份进行限制。

  本案中,张先生在买房时不是本村户口,2003年已将户口迁入,符合在本村内部流转。2005年,颁发给张先生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非宅基地使用权证,说明该土地的性质已从农村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土地。因此,张先生和李龙签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至于李凤的主张,李松律师认为,张先生在此居住十多年,李凤也知道,却从未主张过权利,视为其对李龙处分房屋行为的追认,买卖合同有效。

  即便李龙无权处分,张先生购买房屋时,李龙说是自己的财产,街坊四邻也证实这是李龙的财产,张先生事先并不知道该房屋还存在其他权利人。且张先生已支付了合理对价,房屋也已过户到张先生名下,符合善意取得。

  律师提醒

  越来越多的农村被列入了拆迁范围,由此引发宅基地买卖纠纷层出不穷。卖出多年的宅基地,为获得巨额拆迁补偿,出卖人不惜花费高额赔偿毁约。

  在实践中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确实是双方都存在过错,如果法院简单判决互相返还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平。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法院都会酌情判令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

  律师提醒,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定要慎重,如果没有购买资格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以免留下隐患。同时,宅基地的买卖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是无效的,出卖人在毁约之前亦应三思。

  (原标题:农村房屋买卖多年卖主反悔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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