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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卖房委托可以撤销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1:25

房屋买卖合同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家去年买了一套房子,房主是我母亲,我和我父亲还有我姐姐是共有权人。今年想要卖这个房子,有一个中介提出他们夫妻自己想买,因为没满2年,他们提出可以今年到公证处公证说明我们委托他们卖这个房子,明年他们到时间自己过户,本月底我们之间准备签一个合同,他先付给我们10万,我们就要把所有证件给他,6月底我们家人到齐后正式公证后给清余款。

  请问:

  1. 本月底我们拿到首付10万是否就应该把证件都给予他们?

  2 .在4月份到6月份期间以及以后的时间他们是否能拿房产证做一些抵押之类的,由于名字还是我们尽管公证委托了但最后纠纷债务还会要由我们承担?

  3. 委托公证他们卖这处房子,是否意味着公证后所有房子的纠纷与我们无关呢?是委托他们这个中介还是他们个人办比较好?

  4 .我们在签合同时要注明一些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既然是委托卖方,就算是公证过,你们也是可以撤销委托的,如果真是按照双方的意思签订委托合同的话,其实你们之间签订的是名为委托合同,实为行纪合同,对方在自己购买房子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你们支付中介费的,至于产权证给对方,很容易被对方利用进行抵押的,所以存在很大风险,至于第3个问题,既然是委托卖房,万一发生纠纷,当然与你们有关了。第四点,由于你们本身就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注意点就不是一两句能说的完的。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对方私下抵押,这里就涉及到抵押物权问题了,因为你们的房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一旦房子被抵押,你就算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保护力度并不很大。同时,你们之间的合同,也是存在部分条款无效的,而且也容易存在纠纷,一旦发生诉讼到法院的,法院查明情况下,轻则认定你们的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要求补交税金,严重的话,法院也可以认为,你们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的,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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