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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房屋买卖税如何收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19

  导读:房屋买卖需要交纳那些税费呢?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税费如下:印花税:税率为1‰,计税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各0.5‰。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2.5‰-4‰,计费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缴纳人为买受人。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各地区购房所需交纳的房屋买卖税的情况。

  【知识要点】

 广州房屋买卖税如何缴纳? 

 武汉房屋契税怎么算? 

 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港澳台及境外人士买卖房产的税费

房屋买卖税

  【正文内容】

  广州房屋买卖税如何缴纳?

  界定普通住宅:套内面积vs建筑面积

  袁小姐:我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118平方米,建筑面积是145平方米。关于它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广东省的标准是按套内面积算的,而广州市的标准则是以建筑面积算的,我该参考哪一个呢?

  张某群:你的房子应该算非普通住房。因为作为省会城市的广州市须按上级的要求报送本市的标准,而广州市的标准是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口径的,而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复确认。因此,坐落在广州市的房产进行买卖时,只能按照广州市的标准作出是否普通住宅的界定。

  市民王先生:我有一套实用面积131平方米的商品房,转手的话算普通住宅吗?

  张某群:广州作为省会城市,有关普通住房标准的三大条件是要上报建设部备案的。国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是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上浮比例最高20%。广州市结合实际按照20%的上浮比例制定了普通住宅标准,条件之一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王先生的房子,如果房产证上实际记载的建筑面积超过了144平方米,转手时应按非普通住宅缴纳有关税费。

  转让房改房如何才能免缴个税

  市民陈先生:我1999年买了一套房改房,去年12月才拿到房产证,现在准备把这套小房子卖出去换一套大一点的,听说新政策实施后购房不足两年要多缴税,我该怎么办?如果卖出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某强:对房改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地税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如果你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你是1999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自住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房子(包括房改房和商品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假如你能够提供1999年就购买了这套房改房的证明,那么就可以免征个税。

  广州在界定“自住达5年以上”中5年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原来购买旧房的时间起算点按照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或《购房契税申报表》上的日期为准,假如这三个文件上的日期不一致,则以最早的日期为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全文阅读

  武汉房屋契税怎么算

  武汉房屋契税怎么算,本文提供武汉市新房契税。买房需要缴纳很多种税费,其中契税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税费,首先需要对契税进行了解,进行计算,才能保障自己买房不受骗。

  1、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征收契税;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按1.5%征收契税。

  2、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前的,购房税费依然按照新政前的标准。按购房合同时间的签订来分,总共有以下六种标准:

  ①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任一条件的其他住宅契税按照 3%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照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这里说得是个人首次购房,并没有将家庭成员购房纳入考量范围。

  ②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2%征收。当时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④合同签订时间在1999年8月1日——2004年2月29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⑤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⑥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全文阅读

  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1、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1)契税政策的调整: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文阅读

二手房交易税费

  港澳台及境外人士买卖房产的税费

  出售物业

  出售居住用房 (普通住宅) 出售居住用房 (非普通住宅) 出售居住用房 (独幢别墅) 出售居住用房 (老式花园洋房) 出售非居住用房

  营业税 合同价 * 5%(不满五年) 免征(满五年) 合同价 * 5%(不满五年) (合同价-原购房价)*5%(不满五年) (合同价-原购房价)*5%(不满五年) 免征(满五年) / (合同价-原购房价)*5% 河道费 营业税额 * 1%(各区税率略有差异,不满五年征) 免征(满五年) 营业税额 * 1%(各区税率略有差异,不满五年征) 免征(满五年)

  营业税额 * 1%(各区税率略有差异,不满五年征) 免征(满五年) / 营业税额 * 1%(各区税率略有差异) 个人所得税 (出售价—买受价—合理抵扣费用)*20% 合同价*1%(提供不出原值发票) 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宅免征 (出售价—买受价—合理抵扣费用)*20% 合同价 * 2%(提供不出原值发票) 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宅免征 (出售价—买受价—合理抵扣费用)*20% 合同价 * 2%(提供不出原值发票各区执行不同) 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宅免征 (出售价—买受价—合理抵扣费用)*20% 土地增值税 30% — 60%(按土地增值税表格计算)

  差额30% — 60%(按土地增值税表格计算) 合同印花税 合同价 * 0.05% 合同价 * 0.05% 合同价 * 0.05% 合同价 * 0.05% 交易手续费 建筑面积 * 2.5元 建筑面积 * 2.5元 建筑面积 * 2.5元 土地出让金

  土地评估价 * 30%(土地性质决定是否交纳) 契税

  土地出让金 * 3% 其余税费与独幢别墅所交的税费一致

  购买物业

  购买居住用房 (普通住宅) 购买居住用房 (非普通住宅) 购买居住用房 (独幢别墅及老式花园洋房) 购买非居住用房。 >>>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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