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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48:29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保护耕地,防止非法占地建房,决定对农村建房批准用地户和已建房屋无证使用户,统一发放宅基地试用证,使建房用地户和宅基地使用户取得住房用地的合法使用权,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一、对决定发证后新批准用地的建房户:按法定手续批准用地的建房户,要按规定的批准用地面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户凭《宅基地使用证》由乡、村统一安排放样和破土筑基。

  二、已建房屋的无证使用户,包括经清查处理的非法占地建房户,以衬为单位对土地改革后至1985年5月31日的建房户,经统一清查丈量登记,由材委会填报分户清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全县造册发放《宅基地使用证》46个乡(镇)96264户,占应发证数93.6%。对公房、集体用房,未经规定批准又未经依法处理的违章建房和各类专业生产临时用地,一律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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