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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4:41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庆土发[2001]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实现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建立科学的规范化的土地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环境和秩序,最终达到规范、集约、科学、合理的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喇嘛甸镇的各村,红骥牧场、星火牧场和银浪牧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让胡路分局(以下简称为让区国土分局)统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的报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 审批原则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住宅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屯内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设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三 审批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有本村户口的村民,按法律规定应享受一处宅基地的。(二)经过区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三)现在住房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四)因结婚登记(包括男方入赘)或分户,确需建新房的。(五)因为国家或乡镇企事业建设,原住宅需要拆迁的。(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户口由外地(镇内各村相互流转已分配宅基地的除外)迁入本村集体,而又无房住的。(七)其它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应当安排宅基地的。

  第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区国土 资源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一)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二)出租、出卖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三)户口不在本村的。(四)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五)其它按法律、政策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一条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分别是为:三胜村、繁荣村、宏伟村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新华村和向荣村处于镇域内的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处于镇域外的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红旗村和富强村在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四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同意后以村为单位,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让胡路分局核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让胡路分局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登记发证。1、申请。村民向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宅基地批准文件、户口簿、村委会开具的村民依法应享有一处宅基的地而现无宅基的证明材料。2、登记。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村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书》,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划押。3、调查。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派人到现场核查用地情况,调查土地权属,勘测用地界线,组织四邻签字,工作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4、初审。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取得土地登记员资质的工作人员计算宗地面积,填写审批表和初审意见,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5、公告。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期限为七天。6、发证。公告期满后无争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登记发证。7、建档。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登记、审批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镇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宅基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五 权属认定

  第十四条 宅基地须经过用地审批、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才能确认使用权。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凭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已作为个人庭院的,应根据村委会的要求及时让出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依法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的依法只能确认一处,其它的不予确认使用权。

  第十六条 宅基地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调处。(二)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区人民政府调处,也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调处。(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 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无条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同时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其中新华村、向荣村、三胜村、繁荣村、宏伟村未经批准建于1993年之前的住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在经处罚后可补办用地手续;未经批准建于1993年之后至1998年之前的住宅,建房者拥有镇村或规划部门意见之一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可免于处罚,补办手续;未经批准建于1998年之后至本办法发布之前的住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在经处罚后可补办用地手续;未经批准建于本办法发布之后的住宅,一律按非法占地予以拆除。

  红旗村和富强村被列入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区域,自列入规划改造之日起,除危房改造外,不再批准新建、扩建、翻建的住宅。

  第十八条 依法可以变更登记的宅基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登记期限的,发生在本办法发布之后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让区国土资源分局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三)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四)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五)在实施旧村改造过程中,户口已迁出本村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并拆除其被勒令停工以后的续建部分。

  第二十二条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占部分,依法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村委会有权重新调剂使用,村内建房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土地,不得阻碍,对拒不退回的,由让胡路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退回。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否则,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历史上形成宅基地超占事实,且超占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占的土地在村镇建设规划之内可以建设住宅的农户,其家庭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以在其超占地土地上建设住宅;如家庭的分户者申请在别处建设住宅,其家庭必须将所超占的面积退还村集体,否则不予 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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