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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节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7:3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 、绝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3]

  (2) 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 、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主体权利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简单的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的情形即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因房屋的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遗赠等行为而引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消灭和另一方对该使用权的取得。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也可以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虽然必须经由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获得,但使用权人可以以抛弃的方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经抛弃而归于消灭,“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2 ]P38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抛弃后,该宅基地上的所有权恢复圆满状态,可以再设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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