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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亲亡故如何继承宅基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58:33

  徐先生拨打民生热线:我原来是松陵镇梅里村的村民,后来由土地工转换身份成为城镇居民。我的父母和兄弟在当年拆迁时都分到了一块宅基地,弟弟在他的地上建了房子,我则挂靠父母,由我出钱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房子,不过房子的宅基地证和房产证都用的是我父母的名字。

  如今,我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我想把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上父母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但不知道如何变更。

  松陵国土分局副局长陈幸才答复:宅基地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简单来说,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子。考虑到实际的情况,松陵镇非农户口居民挂靠农村户口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直系亲属全部亡故后,他可以申请宅基地更名。

  徐先生属于就地农转非人员,假如他当时是挂靠父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那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是他的。目前房产证和宅基地证上则是他父母的名字,徐先生要把两证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必须在父母去世后,还需由兄弟姐妹同意放弃继承权,并在宅基地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宅基地归徐先生所有后才能变更。待宅基地更名后,房产证才好更名。

  目前,松陵镇就地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在农村父母双双过世后,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假如徐先生当年在宅基地建房时没有参与申请的话,他就无法更名了。是否和父母一同申请宅基地建房,分局里备有档案记录,可以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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