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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力设施用地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电缆沟、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本规定所称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 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六条 电力设施用地的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规定标准做出补偿。

  (二)新建电力线路跨越农田、渔塘及果园的,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养殖及种植,只对损坏农作物进行青苗补偿。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对砍伐的林木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给予补偿。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由电力部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执行(详见附件1)。

  (五)青苗补偿、果树补偿及迁坟补偿标准按《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执行(详见附件2)。

  (六)房屋拆迁补偿费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对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居住房屋的拆迁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3、农、林、牧、渔等农业附属设施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七条 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如本青苗补偿、果树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等补偿标准与各县(市、区)制订的补偿标准有差异的,可按各县(市、区)制订的标准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则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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