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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幅上调征地补偿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40:08

  合肥最高补偿11.29万/亩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大幅上调征地补偿标准。13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广为关注的新标准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根据新标准,合肥市征地最高补偿将达11.29万/亩。

  为有效解决我省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省制定并公布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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