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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3:20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皖政地[2008]516号),同意宣州区2008年第二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项目转用并征收孙埠镇、洪林镇、水东镇、水阳镇、养贤乡、寒亭镇、古泉镇、狸桥镇、周王镇、黄渡乡、金坝乡、新田镇、杨柳镇、溪口镇、朱桥乡境内部分农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地总面积7.5841公顷,共32宗项目用地,其中农用地2.6891公顷(其中耕地1.3499公顷)、建设用地2.7206公顷,未利用地2.1744公顷,用于城镇、集镇与村庄建设。

  二、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现场挖掘的边沟。

  三、根据《征收土地方案》,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四、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五、本次征地由孙埠镇等15个国土所负责办理补偿登记,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本公告发出的五日内),向宣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宣州区人民政府开始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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