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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切忌仓皇行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5:25

  抖落狗年的风尘,回首这一年事关老百姓的切身权益大事,“补偿”这两个字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词汇之一。

  有消息说,本月底将要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将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对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即“自动续期”这一修改普遍表示赞成外,对如何确定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也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二是“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我看来,物权法草案如能最终作出这样的确切规定,无疑将真正地体现大多数民意特别是被拆迁或被征地群众的莫大意愿。痛定思痛,这几年来,因为城市拆迁与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全国不少地方纠纷不断、冲突迭起。尤其是开发商或建设方与被拆迁、被征地群众之间的矛盾几近水火不容,以致上访频繁,甚至严重影响了一方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大行“圈地”掠夺之实,而在事关群众攸关利益的拆迁、征地补偿上却设置各种障碍,表现出难以理解的冷酷与麻木,尤以河北定州市原市委书记一手策划的“闪电行动”为甚。因此,社会有识之士一再发出呼吁:尽快规范拆迁和征地补偿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事实上,我们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有的且数量不少,只是在事关“征用补偿”这一与群众利益大事上又往往规定得太粗疏太抽象,且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仅以农用地被征为建设用地为例,无论是国家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各地制定的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这一必备程序。但是,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仍出现了两个不良倾向:一是“先斩后奏”式,即由土地管理部门将欲征用的土地报批诸多手续“搞掂”,然后再煞有介事地由基层政府贴出“补偿公告”,最后强令被征地农民接受;二是“代行做主”式,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级“两委会”或村委会自行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然后再将上级已批准下来的土地征用补偿报告,“公告”给并不知情的村民。两者比较,尤以第二种方式居多。都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几近在一夜之间突然陷入失地命运的农民,除了上访告状与奋力抗争外,他们还能做些什么?令人不安的是,仍有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面对失地农民的合理诉求,不是认真反思和纠正自身的违法之举,却往往推诿、拖延,迟迟不予解决。

  土地征用补偿必须透明,必须向失地的农民公开,来不得一点虚假和推诿。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三项和第八项的有关规定,诸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要知道,恰恰是“村民会议”讨论和决定土地补偿这类重大事项,才能有效地抵制上述“先斩后奏”和“代行做主”的两类不良之举。为了公用建设的需要,今后许多地方仍会不可避免地征用土地,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时切忌仓皇行事,最好的办法是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硬性规定“土地征用补偿必须公开透明”和“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签订和上报批准,否则不能算数。一旦发现有关部门或个人弄虚作假,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应及时予以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

  前不久,来自国土资源部的一则消息令人欣喜。消息称,国土资源部今后将把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透明化,作为将要推行的征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和强制性规定。比如,征地补偿和要进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和补偿,要全部进行详细的公布。这就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赋予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确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征地程序,避免农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将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在面临征地补偿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问题。

  我想,如果真能如此,那么我们讨论补偿问题,也就是“有的放矢”了!而城市拆迁又何偿不是如此。还是那句话,要“以人为本”,要换个角度,设身处地地为老百姓想一想,就知道在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时该如何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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