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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5:47

  征地拆迁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对法律法规不熟悉, 不配合项目征地

  对于项目建设征用地、补偿标准等,国家、自治区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但多数群众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熟悉,认为项目建设征用地就是买卖土地,拒绝让出土地,或漫天叫价,提出超出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补偿和安置标准的要求,不配合项目建设征地。

  (二)安置政策不完善, 群众拒绝出让土地

  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不完善,地方政府在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将农民直接推向市场。农民对土地被征用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不愿将土地让出。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考虑政府和开发商收益的多,忽视了农民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三)土地权属不清, 影响征地工作开展

  每一宗项目征地往往涉及很多农户。但有些土地的经营权长期以来主体不明,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常有土地权属争议或纠纷。这些土地一旦被征用,就随之带来经济补偿归属问题,使争议、纠纷暴露和激化,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四)国家对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控制

  由于国家对地方项目建设征地控制非常严格,实施限额指标分配,所以地方项目建设难以获得用地。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项目征用地工作

  解决当前项目征地拆迁难题,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全局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依照法规开展项目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依照法规开展项目征地工作,是项目取得合法用地的根本保证。一是做好调查摸底。项目落户选址后,要组织工作队深入群众、田间地头,做好项目建设所用地块的调查摸底,掌握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涉及的农户等情况,了解被征地群众的意愿、意见,为开展征地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做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项目建设用地只有获取用地批文后才是合法的。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后,要认真拟定好《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征地报件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三是依法开展征地。在项目征地方案获得批复后,要依法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即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受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工作队深入村屯、农户,征求群众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结合实际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动员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办公受理征地补偿登记,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

  (二)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做实做细群众的思想工作

  从近年来的征地工作看,农民阻挠征地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不了解征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征地的意义。项目建设征地必须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征地拆迁资金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宣传,做实做细群众的思想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印发法律法规手册、广播、设立咨询台、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把项目征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中,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征地补偿政策、标准和手续。二是做好项目建设的宣传。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要组织工作队深入村屯和群众,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及项目建设对沿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一户一户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群众的大局意识,争取每个被征地单位、每个被征地户支持配合征地工作。同时做好纠纷土地的调解工作。对存在纠纷的土地,必须组织司法、调处等部门人员及时调处,理清土地的权属,确定土地征用补偿对象。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在项目征地中,农民不配合或者不愿让出土地,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土地被征以后生活无着落。政府在征地中,要充分考虑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力求补偿安置方案既合法又合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是及时兑付土地补偿费。在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以集体银行帐户或者个人银行存折的方式,及时把将征地“三费”兑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群众,消除农民产生土地被征后拿不到补偿的顾虑。二是积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现行土地征用法律文件规定,重点建设项目与一般性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征地与经营性项目以及不同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如果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就有可能出现同一块土地的征用有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这让农民很难接受,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在征地中, 要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探索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依照法规兑付土地补偿费后,要结合被征地的村屯、群众的实际情况,加大对被征地村屯、群众的扶持力度,帮助被征地的村屯、群众发展经济,筹措资金修建村屯道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让被征地群众得到实惠,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农民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稳定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根据被征土地的多少和农民个人的意愿,可申请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后的人员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大病医保等。其子女在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兵役、招工等方面与所在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给失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要积极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对失地农民,要视同于县城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凡有劳动能力的,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政策、给教育、给培训、给岗位,让失地农民找到工作。征用土地的项目建成后,不管是生产性项目还是公益性项目,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失地农民,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

  (四)加强土地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土地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是加强国有土地的收蓄调控。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闲置土地的收储,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避免项目建设征地、供地的被动局面。特别是要加强对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的收储利用。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多数是工业用地,可以直接用于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利用农林场国有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政策,加快对城镇周边农林场国有土地的规划整编,把农林场国有土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减少征用农民经营的土地。二是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控制。对每一个项目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不能让项目建设随意多占用土地,以免造成土地浪费。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了《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通知》,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作出了要求,一定要严格执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三是加强土地整理。加强对县域内未利用的土地、废弃地、中低产田、闲置地等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土地质量,补充耕地,解决因项目建设造成耕地减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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