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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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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的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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