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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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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广洲 

2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依法合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除外,下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邻取城市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邻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六条申请邻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建设用地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申请邻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房源的有关协议、证书和拆迁资金专储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提交委托合同;
  (七)市、县(市)、贾汪区人政府规定的 其他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后七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例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在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一、>级地段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段实施拆迁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办理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拟拆迁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人、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买卖、交换、抵押、租赁等手续。停
办期限为一年。
  在停止办理期间,因申报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人或分立户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江苏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证上岗。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一),城市综合开发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区;
  (三)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统一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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