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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技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44:46

  1、签订协议时应该做到事无俱细,别嫌麻烦,以利日后履行。

  2、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一般为区、县人民政府),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销,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3、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上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导致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涉及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 约定违约责任。

  4、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5、 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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