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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为何要法院判决才公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2:09

  北京昌平区市民李某,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政府与第三人之间的拆迁协议,以及相关单位征用土地范围面积。当地镇政府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但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北京一中院接到上诉后,终审判决政府应向李某公开不涉及其他人权益之外的信息。(《京华时报》7月5日报道)

  自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新闻不断。不论是相关诉讼,还是各种调查评议,种种信息都在给人传递着这样的信号:政府信息公开,目前还存在着“主动性不足,公开范围很窄,公开质量不高”的共同倾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拆迁补偿是当前非常敏感、又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也是当前透明度比较差、亟需通过信息公开来解决。具体到本案,我认为被告和一审法院都明显走入了“片面理解法规”的盲区,败诉顺理成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8项政府信息,其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赫然在列;而对此视而不见的本案被告,却拿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大做文章,全然不顾本条规章的后半段“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把完整的法律精神进行“各取所需”式割裂。二审法院对此做出了纠正,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如果跳出就事论事,本案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更多深层次思考,我们不妨从拆迁事项中的“第三人”说起。

  众所周知,政府本身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所以拆迁事项中的“第三人”,几乎就是开发商的代名词。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互动关系:拆迁的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处在中间的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拆迁补偿标准,除了可能确实于法无据,更有自身在其中“屁股往哪边坐得更多”之忧虑,甚至可能会露出一些人的贪腐马脚。钉子户与政府的博弈,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拆迁补偿政策的不统一、不透明,掌握补偿权的人,自由裁量比较大。而拆迁政策为什么难以透明?我以为还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造成。被拆迁的老百姓,很多时候都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在和谁谈判。而这些难缠的问题,恰恰应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民众的权利来解决。

  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本案的警示作用,我以为有两点:一是拆迁补偿政策,不是“藏在袖口里的政策”,政府的法定公开义务,不能因为涉及开发商而有所改变;二是政府在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之间,应该更多体现公共立场,理清与开发商的关系,减少补偿标准与开发成本的关联度,以透明运作来保证拆迁信息能够无所顾忌地公开,以高超智慧将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从而做到“保障了一方权益,也不能伤害另一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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