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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上演公房拆迁补偿款争夺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0:11

公房拆迁,居住房屋的老二张乙,领走11万补偿款。得知此事,老大张甲不干了,认为也有权继承遗产,便将老二告上法院,想分补偿款。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张甲不服,提起上诉。这次,她还拉上三妹张丙。前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争议的房产,面积37.46平方米,属于房管所的一套公房。大姐张甲说,20多年前,一朋友将该房无偿送给她。因为有房居住,她便将这套房屋让给父母。1985年底,父母搬往乡下,此房便一直由二妹一家居住。

  张甲称,2007年,父亲去世后,她曾要求二妹搬出,但遭到拒绝。2009年底,她得知该房被政府拆迁,二妹领走11万余元的补偿款。觉得这是父亲遗产,自己也有继承权,她找到张乙希望分得一份,可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今年1月14日,张甲一纸诉状,将二妹告上法院,要求分得应继承的1.4 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系朋友赠与。而被告方则向法庭出示了房屋租金发票、水电费票据等,证明房屋一直由张乙一家居住。

  今年3月22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并未在房屋居住,该房不算老人遗产,遂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张甲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4月1日,张甲向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书。这次,她还拉上了三妹张丙,要求继承本该分给自己的那笔补偿款。

  法庭上,张甲称,1999年12月6日,与房管所定立租约的是父亲,此后的房租也是老父亲所缴。直到父亲去世,老二才开始交租,但租约姓名仍然是父亲。同时,张甲还向法庭递交了租约书等证据。由于工作原因,张乙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仍然坚持,该房一直由张乙家居住。老人去世后,张乙就与房管所签订了租约。去年7月拆迁时,拆迁方统计的补偿对象,就是房屋居住者,补偿款理应由其领取。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公房拆迁可获补偿

  公房拆迁了该怎么补偿?据房管局的一工作人员介绍,原则上,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拆迁时,给承租人带来生活不便。公房承租人只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就能得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公房不能被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由其子女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此时,房产管理部门应变更承租人名称。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在拆迁时还在老人的名义下,就可以享有部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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