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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5:51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行为,现特作如下意见:

一、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调整为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集中建造的原则。(近期具体范围为:崇安区:唐周巷;南长区:五星小区、扬名花园;北塘区:杨木桥小区、黄巷广石小区;滨湖区:雪浪安置点、蠡园安置点、华庄安置点、滨湖开发区安置点、河埒安置点等;新区:南站安置点等)

二、安置房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接受质监、安监部门的管理。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拆迁、安置任务,向市建设局申报实施项目,市建设局根据项目拆迁人提供的住宅拆迁面积、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结合地块规划,确定项目具体规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

为缩短安置过渡期,超前建设的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统一扎口,安置房使用单位根据预定计划预付资金。

四、区人民政府在安置拆迁户前,应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填写《安置审核汇总表》,并提供拆迁协议、公示资料、房产证、土地证、户籍资料、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等相关附件,报市建设局审批。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建设局批准文件,统一组织安置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完成安置任务后,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安置结果进行审核,核定剩余房(含住宅、非住宅)面积。区人民政府凭审核批准文件,到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剩余住宅房全部滚动用于拆迁安置。

六、安置房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合法拆迁面积的部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收取的超面积贴费全部上缴市财政。

剩余的非住宅房,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经营,经营收益经核定后全部上缴市财政。

超面积贴费与剩余的非住宅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平衡安置房小区公建配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七、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腾地拆迁的,其拆迁费用进入安置房建设成本。拆迁人根据使用安置房的面积合理分摊。

八、安置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与安置房必须一一对应,确保安置房全部安置给被拆迁户。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并将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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