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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5%,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0%、5%,区域建设用地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前移。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含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的分配办法,实行计划指标分配结果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相挂钩政策。对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五)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禁止项目,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一般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一般不予核准或备案。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三、完善供地政策,严格供地审批

  (六)完善用地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编制出让方案以及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时,都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核减土地面积的要核减,该退还土地的要退还。

  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省规定基础上提高10%,建筑容积率在省规定基础上提高0.1,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 3层。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地区不得超过10%.禁止企业在内部建造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2.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市区及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3,商业、金融业及写字楼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8.

  3.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 公顷。

  4.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要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农村新村点建设,积极实施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密度不低于25%、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 1.2.

  (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宗地规模和建设周期。

  1.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产登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宗地面积控制在200亩左右,其他用地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对面积在5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组团竣工后可凭验收资料进行土地和房产登记,剩余在建或待建土地按在建或待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后办理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手续。

  2.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动工且开始不间断施工为准,下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自约定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 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左右。

  (八)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要认真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进一步完善标准厂房建设规划。除机械、装备制造及特殊要求的产业外,标准厂房的层数一般要求在3层及3层以上,平均容积率不小于1.2.在继续执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政策的同时,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政策,切实提高标准厂房的利用效率。

  (九)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用地、营利性的公用设施用地都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设置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划拨时,在收取划拨价款的同时,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当于划拨价款10%以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划拨决定书条款的保证金;出让土地签订合同时,竞买保证金的50%转作出让价款、50%转作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因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违反约定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十一)实行土地“净地”出让制度。各土地出让单位在申请办理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供地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由拆迁人作出完成拆迁安置时限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盘活转而未供存量建设用地。对已批准的农转用土地,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尽快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工作。要适当控制政府储备土地的储备规模。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要及时调整用地项目。要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前3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

  (十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逐步推进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对闲置1年以下的土地应按约定征收违约金;闲置1年(含)以上、2 年以下的土地应征收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在计征违约金、闲置费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并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不低于已缴土地出让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

  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原则上都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土地的,可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为原支付的地价款扣除应交的闲置费);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

  如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在每年2月底前要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情况。

  (十四)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对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又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数额为原土地出让价加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后予以退地,退地时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对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该部分土地,对该部分土地可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对因遇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

  (十五)鼓励企业挖潜节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已竣工投产的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土地和厂房。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受让者利用已取得的土地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实施大开挖建设地下建(构)筑物的,可暂按该地段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作为评估依据确定出让价格。

  (十七)鼓励整合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整合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要研究制定鼓励村民退出宅基地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十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市、县(市、区)都应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批后监管具体办法,确定批后监管协调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严格追究违约责任。竣工复核验收时发现未达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能退地的要动员其退地;不能退地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限期追加投资。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重次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

  (十九)开展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从2009年起,按照《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投入产出动态变化趋势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及运行效率。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部门配合,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委),作为土地管理协调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政策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土地委其他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和建议、批后监管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批后监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研究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也要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相关的审批和监管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批后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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