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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4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的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明确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决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识不断增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一些地方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时有发生,土地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我市增强“三力”、奋力崛起的重要举措。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五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起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的综合监控根本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五年内我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在全省排序向前递进1-2位;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单位非农建设用地面积GDP、税收额每年分别增长11%和16%以上。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用地的计划安排,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改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法,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应与各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相挂钩。用地指标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类行业、社会民生事业等倾斜。

  三、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五)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要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农转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已农转未供土地,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需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推出外,其它土地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60%以上,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供地。未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数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收回、签订整改协议、限期开发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各县、区2008年底前完成土地清理专项行动中发现闲置土地80%的处置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任务,同时,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2008年开始各县、区应建立项目引进负责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出效益责任挂钩制度,明确责任,避免因政府原因影响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出效益。今后因政府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

  (七)切实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要根据湖政发(2007)81号文件精神,加快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对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条款》的项目,经验收未达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的,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与项目业主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或《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追加投资。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条款》的项目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严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同时,各地要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低效利用土地可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调剂使用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原则上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大于200亩。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九)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城市过度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消防要求的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地上地下使用权分层出让新路子,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十一)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应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十三)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由规划等部门牵头对涉及公路、城市主干道、绿化带和城市广场等规划用地规模进行一次清理。凡超标的,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进行调整,严禁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大绿化带。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十四)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从2008年7月1日起,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适时调整建设用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赋,以减少用地规模。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十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适时公布我市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优先保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用地。限制类工业项目一般不予供地,确实需要供地的,应经过严格审批,同时投资强度、容积率应在省规定控制指标(不考虑修正系数)的基础上提高40%.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六)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基础上,根据从紧控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均按省定标准(不考虑修正系数)提高10%,且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今后对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七)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适时出台湖州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努力使工业用地价格真实反映土地价值和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在土地出让前与拟受让人签订土地价格协议或合同,收取土地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设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九)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原则,加快中心村建设,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二十)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平原农居点向低丘缓坡迁移,将原农居点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二十一)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复垦整理的净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以调剂使用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超出面积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二十二)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及宅基地的,各县、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或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所需资金经批准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十四)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建立工业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各县(区)、乡(镇)每年对工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产出的税收进行评估考核。各县、区要建立企业用地总量与产出效率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公布一次。设立“湖州市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荣誉称号,按年度评选和奖励排名靠前企业,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财政、统计、国土等部门制订。

  (二十五)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违法用地面积大的地区,市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追究该地区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

  (二十六)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

  (二十八)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县(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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