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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征地安置办法 (试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0:01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狼山旅游度假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接不同的年龄段确定安置类别:

1.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确定为被抚养人;

2.女性16周岁(含16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16周岁(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确定为剩余劳动力;

3.剩余劳动力年龄以上的人员和经有权部门鉴定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员确定为保养人员。

以上年龄段的确定日期一律以而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日期为准。

(三)确定征用土地时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被抚养人、剩余劳动力和保养人员各所占的比例和数量,按征用土地前被征地单位上述三部分人员各占在册常住人员总数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 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根据不同类别,组织分流安置:

(一)对被抚养人可以实行货币补助。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公证后将安置补助费(按人均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减半执行)支付给其监护人。

(二)对剩余劳动力可以实行货币安置。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公证后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每个被安置人员。安置人员的安置费不得低于1.2万元,不足1.2万元的,应从该村组历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中补足。

剩余劳动力户口农转非后,可通过多种形式自主择业,劳动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就业培训,发给就业证;对已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户口农转非后,原单位同意接受的,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安置补助费可转入该单位;对乡、村已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安置补助费由村、乡与所在企业协商处理。

(三)对保养人员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地的区、乡政府负责向保险机构投保,并给予约定的医疗保险费用。保养人员的投保基金低于 1.2万元的,应从所在村组历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中补足:对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其安置费可由村集休经济组织统一用于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发给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不得低于每月80元,不足部分由乡、村补足。

(四)对被征地村组适当安排留用地。为了弥补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不足,保障被征地后村民的生产、生活,可以对被征地村组适当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臂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休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划拨给乡(镇)集休经济组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由乡 (镇)集休经济组织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但农民留用地不得转让,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农民留用地的,按有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下列程序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农转非\"人员的类别及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公安局报送征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材料,并附相关的批复文件。

(四)市公安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签发的落户证明接转粮油关系。

(五)经批准\"农转非\"的人员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三个月内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在今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无地、少地村组按下列程序办理撤组转户手续:

(一)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被征用后人均占用耕地低于0.1亩的村民小组可确认为无地、少地村组,无地、少地村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组转户手续。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政府、公安、粮食等部门做好无地、少地村组调查摸底工作,绘制村民小组界址图,核准村民小组实际土地面积。土地分类,核准村民小组实有人数,并登记造册。对经调查核实确认为无地、少地的村民小组,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市政府出具书面申请,并附上述有关调查核实材料,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公安、粮食部门凭市政府撤销村民小组的批准文件,按照国家、省首关部门撤组转户的政策规定做好转户审批工作。

(三)撤组后的剩余土地(宅基地、耕地、边角空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进行储备,划交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对可耕种的土地可安排村民继续耕种,但须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签订承包使用合同,\"缴纳承包费用,承包费由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一旦国家建设需要,承包使用人(村、组)应按合同约定无条件退出土地。对可利用发展三产的土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安排给村集休经济组织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 (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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