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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53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新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清缴历年拖欠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环境,确保新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征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足额征收,依法征收。

  三、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应缴耕地占用税而未纳税的土地,耕地占用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征收税额标准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根据调整后的适用税额,按每平方米24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未缴纳的,都必须补缴。2009年2月28日至3月31日为耕地占用税清理期间。在清理期间,主动足额补缴应纳税额的,根据调整前的适用税额,继续按每平方米4元清缴征收耕地占用税。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到每平方米24元。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土地部门界定为准),在适用税额征收标准上再提高50%。

  (四)凡在清理期间主动缴清应纳税额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工作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月28日—3月10日)。召开动员会,组织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为搞好此次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3月31日)。新区从土地、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排查,澄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备案,坚决杜绝漏征、漏报现象发生。

  3、征收入库阶段(4月1日—5月31日)。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划分类别,依据税收政策和征收办法,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向纳税人下达《纳税通知书》等税收法律文书,明确纳税时间、地点、税额,统一组织征收。对拒不纳税的,依法进行清收,清收难度大的,采取强制措施。

  4、检查总结阶段(6月1日—6月15日)。对征收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为今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这次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是维护税法,落实新政策的需要,也是为新区集聚财力,促进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清收工作。征管部门要以这次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为契机,做到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土地、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等有关手续。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清收过程中,对配合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耕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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