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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拖欠耕地占用税税款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耕地占用税的开征、对遏止乱占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增加农业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市的财政预算平衡和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现象十分严重,给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制约着我市的农业发展资金和财政预算平等。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法纪,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税足额清缴入库,保证农业发展资金的稳定增长,现就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清理耕地占用税欠税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对欠税大户要分类进行排队,逐户订出清欠计划,限期清缴入库。

  二、因基建项目拨款不到位,形成欠税的要督促欠税单位向计划及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弥补资金缺口。今后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在审批基建项目时,所下达的投资规模应把耕地占用税列入概算之内。对财政拨款的欠税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转帐方式抵缴税款。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第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片办法的通知》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6)第16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配合各级地税机关搞好耕地占用部预片税款办法的实施,并严格凭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手续办理审批、上报和凭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免税证、批准缓缴手续进行划拨用地。

  四、各级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人行、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1988)晋财农字第29号《关于委托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要求,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催缴无效时,由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签发《扣款通知书》通过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各级金融部门要配合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搞好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清缴入库工作。

  五、各级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1990)晋财农税字50号“关于转发两院三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要求,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切实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和清理拖欠耕地占用税税款工作,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积极支持、配合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土地、银行、财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对偷、抗税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对屡催不缴的欠税单位,地方乘积征收机关要按照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银行部门要依据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签发的《扣款通知书》强制扣缴,划转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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