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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存量房房产税10月1日起征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06

  重庆存量房房产税10月1日起征收,重庆发布了个人住房房产神申报缴纳通告,开始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

  9月25日,重庆市地税局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通告,10月1日起将对主城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外地购房者将不享免税优惠。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分为0.5%、1%、1.2%三档,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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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地税局向媒体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通告。记者从通告中看到,对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对征期最后3天尚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将进行催报催收。据悉,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缴纳房产税,市地税局采取了多种便民措施。比如征收大厅设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专用窗口,开通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和移动POS机的优势,在纳税人居住地设置征收点,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来现场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预约纳税服务、远程申报纳税等个性化服务,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10月份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

  如果仍未按照要求缴纳房产税,特别是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对征期最后3天尚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收。

  一旦征期结束,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税款追缴;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罚款、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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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收范围: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

  2.征收对象: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新购高档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2011年征税标准为9941元/平方米。

  3.税率:分为0.5%、1%、1.2%三档。

  其中: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4.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其中:1月28日以前购买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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