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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7:54

  导读: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为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知识关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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